近日 市教育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 联合发出 《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 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》 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规范, 回应家长关切。
01 在幼儿园收费方面
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。 在疫情防控停园期间,不得收取保教费。 2020年春季开园后,幼儿园可先预收2个月保教费,保教费根据本学期实际教学时长在春季学期末进行结算。 疫情防控停园期间,已收取保教费的幼儿园,要按照幼儿实际入园时间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完成结算和退费。 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疫情停园期间,不得收取伙食费。 伙食费收取应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,据实收取,按月结算,已经收取伙食费的幼儿园要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。 因幼儿原因未入园的,幼儿园应予以退费或等额抵减后续收费。 不得强制幼儿入园,不得因幼儿未入园而不予办理退费。
02 在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方面
全市各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,未返校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。 按规定开设线上教学的学校,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020年春季学期原标准不变,学校各学段开学后方可收取。 对于实行住宿制的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,不得跨学期预收住宿费。 已收取的住宿费,因疫情防控期间未到校住宿的,应在本学期末及时结算,退还剩余的住宿费。 具体退费办法为: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月计退,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、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、一个月按30天计算,累计未住宿天数每达到30天的,退还1个月住宿费,不足30天的尾数,按1个月退费(此退费办法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)。
03 严禁违规乱收费
按照上述三部门要求,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严禁借疫情防控和线上教学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,严禁违规乱收费。 各学校要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(牌),进行收费公示,明确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,设立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管部门举报电话,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有关政策,规范各项收费行为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。 同时,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、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,通过减免学费、住宿费,或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等方式,加大对患病和受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。
|
|